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261號
SCDM,103,訴,261,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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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鈞磅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楊晴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
字第29、30、31、32號),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
判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鈞磅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依附表四所示之條件向被害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損害賠償。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林鈞磅之弟弟林瑞東(另案通緝中)曾經擔任明台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理賠員,林瑞東知悉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無關 保險公司盈虧致審查較為草率之漏洞,乃萌生詐領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金之犯意,先尋求其女友郭美瑩郭美瑩所涉偽造 文書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864號判 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 度台上字第179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與林鈞磅協助,再找 尋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新 竹分公司理賠員潘信衡(潘信衡所涉偽造文書部分,前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更(二)字第205 號判決應執行有 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新竹分公司理賠員郭浚明鍾致銘(郭 浚明所涉偽造文書部分,除附表一編號13、18所示之行為, 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49 號判決無罪,上訴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3023號駁回上訴確定,其餘部 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6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8 月,緩刑4 年確定;鍾致銘所涉偽造文書部分, 除附表一編號4 、16、22所示之行為,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 字第249 號判決無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 上訴字第3023號駁回上訴確定,其餘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8年度上訴字第46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 3 年確定)加入,林鈞磅林瑞東郭美瑩、潘信衡、郭浚 明、鍾致銘乃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 與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附表一編號1 至5 、25),及 分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與偽造文



書之犯意聯絡(附表一編號6 至24),共謀以將死亡車禍與 強制汽車責任險資料移花接木成為不實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 賠資料之方式,詐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計議既定,先由 林瑞東指示郭美瑩林鈞磅協助找尋保戶、假肇事者、假繼 承人(含受益人金融帳戶)、死者年籍等,分別於附表一「 登記申請理賠日期」欄所示日期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偽造 如附表一所示相驗屍體證明書、醫院診斷證明書、委託書、 繼承系統表或變造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假繼承人之 國民身分證等資料,另林瑞東自行取得警員潘俊宏(潘俊宏 所涉違反貪汙治罪條例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 上更(一)字第4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上訴後 ,經最高法院以10 3年度台上字第20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盧瑞峰盧瑞鋒所涉違反貪汙治罪條例部分,經本院以 99年度訴字第249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上訴後,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3023號判決駁回上訴)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警員,分別於附表一「登記申請理賠日 期」欄所示日期前某日,在不詳地點,虛偽登載於其等職務 上所掌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14至15、17至24所示之公文書 後,分別交付予潘信衡、郭浚明鍾致銘及其他不知情之保 險公司理賠員申請理賠,持以行使而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 。渠等手法分敘如下:
(一)林瑞東以每件假理賠案支付潘信衡新臺幣(下同)20萬元至 40萬元不等之代價,於附表一編號3 、5 至6 、8 至10、12 、14至15、17、19、21、23「登記申請理賠日期」欄所示日 期,將附表一編號3 、5 至6 、8 至10、12、14至15、17、 19、21、23所示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交付予潘信衡 ,潘信衡明知林瑞東所交付之上開文件均係偽造、變造或登 載不實,於審核上開理賠案時,在附表一編號3 、5 至6 、 8 至10、12、14至15、17、19、21、23「偽造、變造之文書 」欄所示業務上文書故意登載不實,虛偽記載認定有車禍致 死之事實發生,再由潘信衡往上層報行使之(附表一編號12 、14至15、17、19、21之假車禍資料係交由不知情之理賠員 李世智審核,附表一編號23之假車禍資料則交由不知情之理 賠員許弘偉審核),除附表一編號23所示部分未詐得財物外 ,餘均致華南產物保險公司不知其中有詐而陷於錯誤,而於 附表一編號3 、5 至6 、8 至10、12、14至15、17、19、21 「支付保險金日期」欄所示日期,將附表一編號3 、5 至6 、8 至10、12、14至15、17、19、21「詐領保險金額」欄所 示金額匯入各該編號「受益人金融帳戶」欄所示帳戶,足以 生損害於華南產物保險公司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費計算



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編號3 、5 至6 、8 至10、12、14至 15、17、19、21「偽造、變造之文書」欄所示單位執行職務 之正確性、閱覽該等文書之人,以及該等文書上所顯示名字 之他人,並致華南產物保險公司受有損害,合計詐領1800萬 100 元之保險金。
(二)林瑞東又以每件假理賠案支付郭浚明15萬元之代價,及每件 假理賠案支付鍾致銘7 萬5,000 元之代價,於附表一編號4 、11、13、16、18、20、22、24「登記申請理賠日期」欄所 示之日期,將附表一編號11、13、18、20、24所示偽造、變 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交付郭浚明,及將附表一編號4 、16、 22所示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交付鍾致銘,而附表一 編號11、20、24所示部分,郭浚明於收受後再轉交予鍾致銘 受理,郭浚明鍾致銘均明知上開文件係偽造、變造或登載 不實之文書(附表一編號13、18之部分,郭浚明不知情;附 表一編號4 、16、22之部分,鍾致銘不知情),於審核上開 理賠案時,在附表一編號11、20、24「偽造、變造之文書」 欄所示之業務上文書故意登載不實,虛偽記載認定有車禍致 死之事實發生,及附表一編號4 、13、16、18、22之部分在 不知情下,皆再往上層報行使之,致第一產物保險公司不知 其中有詐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4 、11、13、16、18 、20、22、24「支付保險金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一 編號4 、11、13、16、18、20、22、24「詐領保險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匯入各該編號「受益人金融帳戶」欄所示之帳戶 ,足以生損害於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 費計算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編號4 、11、13、16、18、20 、22、24「偽造、變造之文書」欄所示單位執行職務之正確 性、閱覽該等文書之人,以及該等文書上所顯示名字之他人 ,並致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受有損害,合計共被詐領1,200 萬 元之保險金。
(三)嗣因潘信衡遭公司解除理賠職務前,將林瑞東交付附表一編 號23所示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資料,交由不知情之 許弘偉審查而行使之,欲向華南產物保險公司詐領該筆保險 金,然經不知情主管韓文慶發現有異,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查證相關文書不實後,致未詐得 該筆保險金,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 中隊移送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被告、辯護人 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實體部分: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就上揭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3 年 度訴字第261 號卷第111 頁反面),復有下列人證、書證可 資佐證:
1、就附表一編號1 ,核與證人陳仁偉於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見新竹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5223號卷第63至64頁) ,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汽車險 肇事處理報告表、理賠申請書、領款收據、汽(機)車肇事 查案證明單、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受害人繼承系統表、 楊一鳴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確認書、承保、批改& 收費資料查詢、收費狀 況查詢、賠案領款狀況查詢、匯款廠商基本資料維護、真正 之楊高屏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 體證明書、戶籍謄本、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印鑑卡、楊一鳴 國民身分證影本、取款憑條、客戶基本資料新開戶登記單、 存摺存款開戶資料登錄單、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客戶往來明 細表各1 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 張在卷為證( 見新竹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927 號卷【下稱他字第927 號卷 】十五第3 至7 頁、第9 至28頁、第44至46頁、第48至53頁 、第55至60頁)。
2、就附表一編號2 ,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 計算書、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理賠申請書、汽(機)車 肇事查案證明單、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 明書、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馬偕紀 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受害人繼承系統表、林月珠之 戶籍謄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知單、汽車保險理賠款 讓與同意書、委任書暨授權書、承保,批改& 收費資料查詢 、收費狀況查詢、賠案領款狀況查詢、匯款廠商基本資料維 護、吳添陸真正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慶豐商業銀行新 竹分行印鑑卡、林月珠國民身分證影本、歷史交易明細表、



客戶全部資料查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 張在卷 為證(見他字第927 號卷十六第2 至5 頁、第7 至12頁、第 15頁、第20頁、第23頁、第25頁、第27至29頁、第31至35頁 、第41頁、第46至47頁、第50至51頁)。3、就附表一編號3 ,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體傷與死亡案件送審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 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汽車出險警方案情形調查報告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馬偕紀念醫院新 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戶籍謄本、委託書、繼 承系統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知單、萬泰商業銀行南 大分行印鑑卡、吳玲玲國民身分證影本、台幣存摺對帳單各 1 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電匯付款明細各2 份 、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翻拍照片2 張、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3 張在卷為證(見他字第927 號 卷十第2 至3 頁、第5 至8 頁、第12至19頁、第25頁、第27 至28頁、第34至35頁、第53至58頁)。4、就附表一編號4 ,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 計算書、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理賠申請書、汽(機)車 肇事查案證明單、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 明書、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戶籍謄 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馬偕紀念醫 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受害人繼承系統表、委任書暨 授權書、戶口名簿、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卓秀月國 民身分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羅金 統真正之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往來申請暨約 定書、基本資料表、卓秀月國民身分證、各類存款歷史對帳 單各1 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知單2 份、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 張在卷為證(見他字第927 號卷十七第 4 至6 頁、第8 至21頁、第23至25頁、第34頁、第39至52頁 )。
5、就附表一編號5 ,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汽車出 險警方案情形調查報告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 乙種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委託書、汪美鳳、李黃春華李信吉國民身分證、電匯付款明細、李永和真正之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 存款印鑑卡、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1 份、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理賠計算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各2 份在卷為證(見他字第927 號卷十一第2 至4 頁、第6 至7 頁、第15至22頁、第27頁、第36頁、第40至41頁、第47 至57頁)。
6、就附表一編號6 ,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 體證明書、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戶籍謄 本、委託書、楊春生余秀珍國民身分證、真正之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 存款印鑑卡、余秀珍國民身分證、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 1 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電匯付款明細各2 份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 張在卷為證(見他字第92 7 號卷十二第2 至11頁、第13至14頁、第16至17頁、第22至 23頁、第33頁、第37至40頁)。
7、就附表一編號7 ,並有明台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計算書 、理賠申請書、肇事處理報告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受害人基本資料表、領款委託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陳金木何貝真、陳冠 文、陳巧陵國民身分證、告知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 知單、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 、萬泰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真正之陳山戶籍謄本、死亡登記 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萬泰商 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何貝真國民身分證、印鑑卡、 台幣存摺對帳單各1 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 張 在卷為證(見他字第927 號卷十四第3 至7 頁、第9 頁、第 11至21頁、第34頁、第37至39頁、第42至44頁)。8、就附表一編號8 ,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委託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李財 順、張秋月李霆漢、李雅萱林麗芳國民身分證、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玉山銀行竹南分行存款戶約定書、 林麗芳國民身分證、印鑑卡、交易明細表各1 份、電匯付款 明細2 份在卷為證(見他字第927 號卷二十一第4 至7 頁、 第11至17頁、第21至23頁、第57至62頁)。9、就附表一編號9 ,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理賠計算書、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委託書、



繼承系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陳 周月密、王文秀、陳毅熙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真正之陳 振標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王文秀國民身 分證、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電匯付款明細2 份在卷為 證(見他字第927 號卷二十二第3 至7 頁、第11至16頁、第 21至22頁、第51至53頁、第58至60頁)。10、就附表一編號10,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汽車出險警方案情 形調查報告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委託書、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曾元河、曾宣蓉、呂宜臻國民身分證、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委託書、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查詢已印摺交 易詳情各1 份、電匯付款明細2 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計算書2 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 張在卷為證( 見他字第927 號卷二第2 至4 頁、第7 至10頁、第12頁、第 21頁、第26頁、第36頁、第40至44頁)。11、就附表一編號11,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 計算書、理賠申請書、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汽車肇事查案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 本、受害人繼承系統表、許鳳紋、蔡志成國民身分證、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確認書、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肇事處 理報告表、匯款廠商基本資料維護、賠案領款狀況查詢、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真正之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真正之蔡憲霖戶籍謄本、死 亡證明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鑑卡、許鳳紋國民身分證、存 款相關業務申請書、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各1 份在卷可 考(見他字第927 號卷十八第4 至13頁、第15至16頁、第23 至24頁、第27至30頁、第35至41頁)。12、就附表一編號12,並有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新 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委託書、繼承系統表 、楊翊榛、章李秀蘭國民身分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 算書、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真正之章夏堂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 書、死亡證明書、萬泰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 卡、楊翊榛國民身分證、台幣存摺對帳單各1 份、華南產物



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電匯付款明細各2 份、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 張在卷可考(見他字第927 號卷三 第2 至5 之1 頁、第9 至14頁、第19頁、第23頁、第25至26 頁、第36頁、第38之1 至39之1 頁、第43至45頁)。13、就附表一編號13,並有未決賠案登錄、承保,肇事& 收費資 料查詢、收費狀況查詢、賠案領款狀況查詢、真正之張志宏 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98年7 月28日 板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張馨芸新店復興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各1 份在卷可考(見 新竹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1259號卷第76頁;新竹地檢署98年 度他字第1414號卷第6 至6 之2 頁、第10至11頁、第16至30 頁)。
14、就附表一編號14,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戶籍謄本、彭春龍許美玉國民身分證、委託書、繼 承系統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真正之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申請書、萬泰商 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晶片金融卡申請書、存摺存款 全行收付申請書、台幣存摺對帳單各1 份、電匯付款明細2 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 張在卷可考(見他字第 927 號卷四第2 至5 頁、第9 至14頁、第18頁、第22至23頁 、第34至35頁、第37至45頁)。
15、就附表一編號15,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委託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理賠計算書、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戶籍謄本申請書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各1 份、電匯付款明細2 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翻拍照片1 張在卷可考(見他字第927 號卷五第2 至4 頁、 第7 至8 頁、第9 頁反面至第10頁、第12頁、第18反面至第 23頁、第25至26頁、第40頁、第43至50頁)。16、就附表一編號16,並有承保,肇事& 收費資料查詢、待付款 明細查詢、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真正之 蔡義男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玉山銀行新竹分行98年7 月13日玉山新 竹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蔡陳秀英開戶基本資料、存 戶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98年7 月14 日竹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蔡啟榮存簿儲金帳戶立 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賠 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各1 份在卷可考(見新竹地檢 署98年度他字第1259號卷第55之1 頁至第56頁;新竹地檢署 1415號卷第7 至7 之1 頁、第11頁、第14頁、第16至39頁、 )。
17、就附表一編號17,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呂燦陽國民身分證、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真正之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真正之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申請書、郵政存 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各1 份、電匯付款明細2 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 1 張在卷可考(見他字第927 號卷六第4 至6 頁、第8 至12 頁、第14頁、第20至21頁、第25至26頁、第30頁、第34頁、 第38至43頁)。
18、就附表一編號18,並有承保,肇事& 收費資料查詢、收費狀 況查詢、賠案領款狀況查詢、未決賠案登錄、真正之陳俊佑 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竹南郵局98年7 月17日函暨所附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 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塹分行98 年7 月20日合金竹塹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開戶(含 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印鑑卡)、掛失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 等資料各1 份、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匯 款廠商基本資料維護各2 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 3 張在卷可考(見新竹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1259號卷第70頁 至70之1 頁;新竹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1416號卷第8 至10頁 、第15至19頁、第21之1頁、第22至25頁、第28至34頁)。19、就附表一編號19,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續呈表、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繼承系統表、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口名簿、委託書、戶籍謄本 、鄭曉琪國民身分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真正 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儲金儲戶申請 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各1 份、電匯付款明細2 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 片1 張在卷可考(見他字第927 號卷七第2 至5 頁、第7 頁 至第10頁反面、第12頁反面、第22至23頁、第30頁、第38至 44頁)。
20、就附表一編號20,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 計算書、肇事處理報告表、理賠申請書各、第一產物保險公 司汽車肇事查案、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新竹市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戶籍謄本、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受害人繼承系統表、殷三妹 國民身分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確認書、第一產物保險 公司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承保,批改& 收 費資料查詢、收費狀況查詢、賠案領款狀況查詢、匯款廠商 基本資料維護、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真正之盧俊男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申請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鑑 卡、殷三妹國民身分證、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各1 份在 卷可考(見他字第927 號卷十九第3 至7 之1 頁、第9 至15 頁、第17至19頁、第21至22頁、第31頁、第34至36頁、第39 頁、第42至48頁)。
21、就附表一編號21,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續呈表、汽車險暨傷害險案件送 審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 屍體證明書、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 單據、委託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蔡麗香、王劉美玉 、王嘉倫、王維欣國民身分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申請書、大眾商業銀行印鑑卡、 交易明細各1 份、電匯付款明細2 份在卷可參(見他字第92 7 號卷八第2 至6 頁、第11頁至第14頁反面、第15頁反面、 第16頁反面、第21至26頁、第48頁、第56頁、第62至70頁) 。
22、就附表一編號22,並有未決賠案登錄、賠案領款狀況查詢、 匯款廠商基本資料維護、承保,肇事& 收費資料查詢、收費 狀況查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林清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新竹經國路郵局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真正之林清俊死亡 登記申請書、馬偕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98年7 月2 日竹營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之存簿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各1 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 張在卷可參(見新 竹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1259號卷第17頁、新竹地檢署98年度 他字第2106號卷第8 頁反面至第10頁、第13至16頁、第45至 52頁)。
23、就附表一編號23,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汽車險暨傷害險案件送審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東元綜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戶籍謄本、周淑美國民身分證、保險賠款匯款申請書、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真正之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申請書、真 正之黃順良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存簿 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各1 份在卷可參(見他字第927 號卷九 第2 至5 頁、第8 至14頁、第18頁、第25頁反面、第32頁、 第44頁、第47至49頁、第54至56頁)。24、就附表一編號24,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汽車肇事查案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承保 ,批改& 收費資料查詢、收費狀況查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賠案領款狀況查詢、匯款廠商基本 資料維護、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戶籍謄本申請書、真正之陳揚勳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 書、死亡證明書、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基本 資料、陳文洲國民身分證、存摺存款、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摺存款綜合約定書、新開戶建檔登錄 單、印鑑卡、孫杏香國民身分證、交易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 參(見他字第927 號卷二十第3 至13頁、第15至17頁、第27 頁、第30至33頁、第36至52頁)。
25、就附表一編號25,核與證人許淑觀於警詢、偵查中所供述之 情節大致相符(見他字第927 號卷第16至17頁;新竹地檢署 98年度他字第2116號卷第76至78頁;新竹地檢署103 年度偵 緝字第32號卷第42至43頁),並有明台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 理賠申請書、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汽車險理賠計算書、 高悅玲自用小客車行照、鄧雲旺汽車駕駛執照、臺北縣政府 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和解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新竹地檢署相驗 屍體證明書電子紀錄、台北縣汐止市戶政事務所91年12月3 日北縣○○○○○○○○000000號核發之戶籍謄本影本、明 台產物保險公司現金支出傳票、許淑觀國民身分證各1 份、



照片3 張在卷為證(見他字第927 號卷第5 頁反面至第10頁 、第13頁)。
26、綜上,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各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按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 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 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 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刑法修正之 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 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 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 年5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至5 、25所示之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同 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爰依上揭說明, 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敘述如下:
(1)刑法第28條修正前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修正後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修法後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 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 定,有利於被告。
(2)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 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 條第5 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1 元相比較,刑法第214 條 第1 項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最低額由銀元1 元提高為新臺幣 1,000 元,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 有利。
(3)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25所示之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 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被告行為後所施行之修正後刑法中業 經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因被告於修正前, 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所為之附表一編號1 至5 、25之數次犯行 (詳下述),因本條法律之修正,無從適用連續犯之規定以 一罪論處,而需個別論以獨立之犯罪,予以併合處罰,自屬 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 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4)又修正前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



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 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 ,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規定:拘役加減者, 僅加減其最高度。是關於刑法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 第67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依修正前刑法第68 條所定,則僅加重其刑之最高度,是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 刑法67條對被告較為有利。
(5)綜合上述各條文之比較,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2、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月20日施行,修正前第339 條規定:「(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第2 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 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 項)前2 項之未遂犯罰 之。」修正後規定:「(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2 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 項)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新法提高罰金刑,經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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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