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3年度,1號
SCDM,103,原附民,1,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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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羅玉財
被   告 黃珈豪
      朱為國
      楊文明
      高振凱
      陳君豪
      賴金光
      劉仲虎
      張建國
      趙國庭
      范乾忠
      曾慧雯
      戴偉倫
      彭宣堯
      江中立
      呂濬豐  (原名:呂滿榮)
      邱盛禮
      范遠海
      詹前洪
      王松凌
      姜雲景
      林寶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02 年度原訴字第19號、104
年度原易緝字第3 號、104 年度原訴緝字第1 號、104 年度訴緝
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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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