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訴訟代理人 羅玉財被 告 黃珈豪 朱為國 楊文明 高振凱 陳君豪 賴金光 劉仲虎 張建國 趙國庭 范乾忠 曾慧雯 戴偉倫 彭宣堯 江中立 呂濬豐 (原名:呂滿榮) 邱盛禮 范遠海 詹前洪 王松凌 姜雲景 林寶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02 年度原訴字第19號、104年度原易緝字第3 號、104 年度原訴緝字第1 號、104 年度訴緝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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