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毀選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113號
PCDA,104,簡,113,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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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3號
原   告 翁玉琪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選舉委員會間撕毀選票事件,於民國10
4 年9 月7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
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
  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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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