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被 告 呂珮茵(原名鄭呂美慧)
鄭余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7年3月1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為「呂佩茵(原名鄭呂美慧)」,應更正為「呂珮茵(原名鄭呂美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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