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496號
PCDV,104,除,496,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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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許韶玲
訴訟代理人 汪碧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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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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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 票面金額 │ 本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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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林珈暄 │97年9 月20日│98年12月30日│1,500,000元 │ TH0136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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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林珈暄 │97年11月15日│99年1 月5 日│1,800,000元 │ TH0136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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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