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6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江欽法定代理人 江為翔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被 告 曾王阿雪 曾琇珍 兼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瑞 被 告 廖光雄 廖月雲 廖月寶 江蚊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玫琳 被 告 胡文子 胡江林 游胡秀卿 張胡玉卿 楊胡美惠兼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 人 胡思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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