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5號
原 告 泰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庸
原 告 林莉莉
訴訟代理人 陳世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 告 鄭衣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儷綾
被 告 鄭斐方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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