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90號
PCDV,104,訴,490,2015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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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周卉姿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曾聖涵律師
被   告 廖瑋寧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自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0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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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