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44號
原 告 王明騫
被 告 皇勳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卜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購買裝潢工程材料為由,向原告 借貸金錢,據其主張之內容乃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又查,本 件被告皇勳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桃園 市桃園區,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稽,則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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