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選舉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082號
PCDV,104,訴,2082,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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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82號
原   告 袁漢鄉
被   告 新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管理委員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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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