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051號
PCDV,104,訴,2051,201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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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51號
原     告 李福順
被     告 陳信成
        江俊翰
        陳時輝
        賴志雄
        李愿成
        鄭炎明
        許桐瑞
        劉志芳
        李壽山
        陳忠仁
        詹東月
        梁惠瑛
        郭正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律師
        羅健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
會議及決議不存在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訴之聲明第
二項關於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伍拾萬元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伍仟肆佰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請求被告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尚
不足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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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