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950號
PCDV,104,訴,1950,201509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50號
原   告 安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恆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被   告 中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文
以上原告與被告中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佰零貳萬叁仟伍佰伍拾肆元(計算式:111,820 元+277,400
元+162,450 元+282,540 元+103,894 元+85,450元=1,023,
5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1/1頁


參考資料
中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