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志偉、趙梅婷即趙梅琴、沈耕富間因10
4 年度訴字第172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伍萬零玖拾貳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