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24號
PCDV,104,訴,1624,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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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
原   告 王蓮芷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張玉卿
      蔡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請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影本請直接寄送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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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