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
原 告 王蓮芷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張玉卿
蔡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請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影本請直接寄送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