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591號
PCDV,104,訴,1591,2015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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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9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被   告 林榮裕
      林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730 元,惟經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後尚不 足,茲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裁命原告於補費通知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裁判費61,105元,而是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9日 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 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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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