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04號
PCDV,104,訴,1204,2015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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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4號
上 訴 人 開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榕媛
被 上訴人 新承啟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啓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8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
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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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承啟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