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64號
原 告 蔡筱莉
被 告 張永達
周月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