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364號
PCDV,104,補,3364,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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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64號
原   告 蔡筱莉
被   告 張永達
      周月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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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