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289號
PCDV,104,補,3289,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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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89號
原   告 何國源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被   告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 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 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而僱傭關係存在與否係一繼續性之法律關係,不失為前揭 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之情形。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①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②被告應自民國104 年6 月29日起至 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當月底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 7,907 元,及各期給付分別自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③被告應給付原告7,304 元,並 自104 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經核原告上開3 項請求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為前提,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 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 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即應以聲明第一項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定之,又 僱佣關係最長以10年計,而依原告主張其月薪為177,907 元 ,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貳仟壹佰叁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元【計算式:177,907 〔 元/月〕×12〔月/年〕×10〔年〕=21,348,84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元。
二、再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及給付薪資,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 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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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