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230號
PCDV,104,補,3230,201509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30號
原   告 温
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律師
被   告 祐民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楊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零捌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