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30號
原 告 温
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律師
被 告 祐民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楊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零捌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