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203號
PCDV,104,補,3203,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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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03號
原   告 陳王素美
原   告 陳國昌
原   告 陳榮騰
原   告 陳芳玲
原   告 陳秀慈
原   告 陳柔諺
被   告 陳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返還登記為原告陳
國昌、陳榮騰名下所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貳佰肆拾陸萬捌仟肆佰捌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附表:
┌──────┬───┬────┬────┬─────┐
│土地標示地號│面積 │權利範圍│104年1月│價值   │
│      │(㎡)│    │公告現值│(新台幣)│
├──────┼───┼────┼────┼─────┤
│三峽區五寮段│68  │1/5   │2900元 │39440元  │
│五寮小段  │   │    │    │     │
│16-2地號  │   │    │    │     │
├──────┼───┼────┼────┼─────┤
│三峽區五寮段│4188 │1/5   │2900元 │0000000元 │
│五寮小段  │   │    │    │     │
│17-4地號  │   │    │    │     │
├──────┴───┴────┴────┼─────┤
│                    │價值總計:│
│                    │0000000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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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