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200號
PCDV,104,補,3200,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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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00號
原   告 何森義
      何玉珍
      何玉玲
      何吳阿呅
      何森民
被   告 吳幸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叁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肆萬壹仟叁佰捌拾柒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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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