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00號
原 告 何森義
何玉珍
何玉玲
何吳阿呅
何森民
被 告 吳幸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叁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肆萬壹仟叁佰捌拾柒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