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78號
原 告 房紹煌
訴訴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被 告 楊國鈞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零玖佰玖拾壹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