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178號
PCDV,104,補,3178,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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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78號
原   告 房紹煌
訴訴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被   告 楊國鈞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零玖佰玖拾壹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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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