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150號
PCDV,104,補,3150,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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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50號
原   告
即 債 權人 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
  務人板信雙子星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007號),惟板信雙子星花園廣場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伍仟元,應
   繳裁判費陸仟捌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
   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
   裁判費陸仟叁佰叁拾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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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