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39號
原 告 林東昌
林清良
被 告 林清智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萬元(計算式:面積
3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萬元/平方公尺=429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