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84號
原 告 王瓊慧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發晟
被 告 麗緻廣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楚詳
被 告 張綺荔
陳美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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