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084號
PCDV,104,補,3084,201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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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84號
原   告 王瓊慧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發晟
被   告 麗緻廣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楚詳
被   告 張綺荔
      陳美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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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緻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