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076號
PCDV,104,補,3076,201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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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76號
原   告 杜振忠
被   告 立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 萬6,45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於起訴狀訴訟代理人欄列明委
余忠益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據提出委任狀,請原告於前開
期間前一併提出委任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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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