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039號
PCDV,104,補,3039,201509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39號
原   告 黃建瑋 
被   告 艾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壹萬柒仟叁
   佰叁拾叁元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
   伍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1/1頁


參考資料
艾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