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39號
原 告 黃建瑋
被 告 艾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壹萬柒仟叁
佰叁拾叁元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
伍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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