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030號
PCDV,104,補,3030,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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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錦芳 
被   告 黃宗陽 
      黃宗榮 
      黃仁添 
      陳榮隆 
      陳木鎮 
      黃宗貴 
      黃月雲 
      黃麗華 
      楊陳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黃宗陽請求
分割其繼承之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是以其訴訟標
的價額,即應以被代位人即黃宗陽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
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系爭土
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80,9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為陸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80,900元
×面積910.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00/24000×1/9 (黃宗陽
繼分)=614,11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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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