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982號
PCDV,104,補,2982,201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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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82號
原   告 聯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鹿玲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黃琦媖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被   告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法定代理人 楊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及黃金
20兩【折合新臺幣為918,750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灣銀行黃金存摺賣出價格1公克1,225元計算,計算式:1,225
×20×37.5(1兩等於37.5公克)=918,750】,共計1,668,750
元(計算式:750,000+918,750=1,668,75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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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