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82號
原 告 聯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鹿玲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黃琦媖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被 告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法定代理人 楊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及黃金
20兩【折合新臺幣為918,750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灣銀行黃金存摺賣出價格1公克1,225元計算,計算式:1,225
×20×37.5(1兩等於37.5公克)=918,750】,共計1,668,750
元(計算式:750,000+918,750=1,668,75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