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臨時管委會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957號
PCDV,104,補,2957,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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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57號
原   告 李沛儒
被   告 童話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驊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臨時管委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位聲明:確認童話
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民國102 年5 月31日召開之5 月份第2
次臨時管委會會議決議不存在。核其本件請求確認不存在之臨時
管委會會議決議內容為罷免李沛儒管委會主任委員,改選第三人
王愛嬌擔任主委,該決議事項非屬區分所有權人間財產權之爭議
,而係涉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特定委員身分之變動,故原告請
求確認該決議不存在,即應認屬非財產權訴訟,而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
千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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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