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911號
PCDV,104,補,2911,201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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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11號
原   告 全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呂威霆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
     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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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