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882號
PCDV,104,補,2882,201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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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82號
原   告 劉祐溥 
      陳宏庠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繼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劉祐溥陳宏庠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薪資新臺
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陸仟元、玖拾肆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
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壹萬零叁佰伍拾
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原告等人提起本件給付薪資訴訟,核其性質屬給付工資
之訴,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原告劉祐溥陳宏庠應分別徵
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伍佰叁拾玖元、伍仟壹佰柒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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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