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4年度,98號
PCDV,104,消債清,98,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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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雲彩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件:
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 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 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 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 毀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 ?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2 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徐柯清秀之戶籍謄本(記事內 容不得省略),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之人何瑞生、徐 柯清秀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0 段00巷00號5 樓房屋?又如為租賃房屋居住,請提出最新 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同時說明 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必 要生活費用支出?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五、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 聲請人於102 年6 月起至104 年6 月,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 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 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
六、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目前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 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 證明或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 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個人伙食費4,000 元、交通費1,200 元、房租7,000 元 、水電瓦斯費1,200 元、健保費及國民年金28,006元、手機 費750 元、有線電視498 元、103 年11月迄今之個人醫療費 148,477 元、配偶就醫費800 元、雜支500 元、協商還款8, 517 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 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 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提出聲請人配偶何瑞生及母親徐柯清秀之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陳報到院。另聲請人主張扶養配偶何瑞生及母親 徐柯清秀,請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之各項目數額及計算 方法(請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 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 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之人何瑞生、徐柯清秀於各金融 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 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 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 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 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相關執行 命令或裁定等公文書影本到院,並說明繫屬之法院、案號 股別等。
一一、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 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 向法院陳報。另請一併陳報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 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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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