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謝廷亮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前開規 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三、又本件聲請人係聲請本院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程 序,並非進行更生程序,與其提出委任律師之書狀所載委任 內容、事項不符,難認受任人於本件已生合法代理之效力, 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