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石淑女
代 理 人 張明俠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捌拾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6+1)×10×34元=230元 )。
二、聲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回覆書、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又聲請人有無交
通工具行照,應併行陳報。
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清算前2 年內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
又聲請人是否有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各類政
府補助款)?如有,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並未領得該社會扶助,請說明原因
。另聲請人倘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亦應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應
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另本件聲
請人自承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等情,是聲請人應具體說明
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暨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
款或轉帳證明)等。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