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何梓鈴(原名:何雅玲、何育琳 )
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34元計算:(4 +1 )×10×34元=1700元)。
二、聲請人主張自104 年3 月起,房租調漲為11,000元,與聲請
人所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房租不同,請聲請人提出相
關證據資料;另聲請人主張房租係與前配偶共同平均分擔云
云,併請聲請人提出歷次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每月平均水費425 元」、「電費年平均1,25
0 元」、「每月2 桶桶裝瓦斯1,480 元」、「通訊費1,200
元及聲請人兒子99元」、「交通費1,120 元」之依據為何?
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
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
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另聲請人應
併提出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四、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即聲請人
應提出販賣檳榔、大板根渡假村從事公共清潔及現從事家庭
幫傭起之每月薪資收入,並提出領取薪資之收入證明(含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聲請人另併應說明有無領取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
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提
出相關領取證明。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則應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