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302號
PCDV,104,消債更,302,201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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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謝志芳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7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34元計算:(16 +1 )×10×34元=5,780 元)。
二、請聲請人主張其每月須負擔房租,請其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
  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三、聲請人主張其於104 年1 月至6 月即無工作收入,請聲請人
  詳細說明其無工作收入期間係如何維持其生活?係向親友借
  貸,或向銀行借貸,或有其它之收入來源?又其無工作之期
  間係如何繳納台北富邦銀行之協商費用?
四、聲請人主張其於104 年起8 月遭華泰銀行扣薪,請說明每月
  扣薪前及扣薪後之薪資收如為何?並請提出其任職於北都數
  位有限電視之薪資證明相關文件。
五、請聲請人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
  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
  ,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六、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1 年12月起至今,是否有領取之社
  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
  ?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
  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
八、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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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