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原 告 東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董事長) 甲○○
送達代收
訴 訟 代 理 人 朱玉華
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
代 表 人(局長) 蘇正平
訴 訟 代 理 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違反衛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八
十九聞訴字第0九五三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事實概要:原告係設立有案之衛星節目供應事業,其所製播之「東森綜合台」於民 國(以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廿二時(十一月廿六日十二時重播)及十一月 廿六日廿二時播出之「Jacky Show」節目(以下或稱系爭節目)「情婦風暴」單元 ,主持人吳宗憲及特別來賓等人與受訪對象「琳達」之對話出現:主持人吳宗憲: 「你的聲音為什麼這麼沙啞呢?」琳達:「因床叫太多了嘛。」藝人康康:「後來 我覺得情婦只要是女生就可以了,情婦只是進去爽一下而已‧‧‧。」琳達:「你 們都不要想說每一個當情婦都是負面的影響,其實情婦也有正面的影響。」藝人馬 維欣:「我可不可以請問你,你會不會想跟你現在的情夫有小孩?」琳達:「不會 」藝人馬維欣:「萬一不小心呢?拿掉啊!」等內容;另系爭節目於同年十一月三 十日廿二時至廿四時播出之「A片女郎大蒐秘」單元,邀請所謂「A片」女郎「林 萍」現身說法,其對話內容:林萍:「他們(父母)都知道我在拍A片‧‧,母親 觀念滿開放的,而且他們認同我走這個圈子。」「交過很多男朋友,交過很多炮友 (畫面打出「ㄆㄠ友」),‧‧‧我會去倒追男孩,通常不會超過一個月。」藝人 康康:說穿了她就是喜歡做愛,對不對?喜歡性生活,是這樣嗎?」林萍:「對呀 !性生活很快樂」等,復以現場示範方式,露出乳房,僅著黑色丁字內褲,挑逗藝 人康康,其裸露乳房及內褲雖以馬賽克處理,惟表現之動作極為猥褻淫穢,具強烈 性暗示,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被告以上述事實顯已違反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規定,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八八)怡廣四字第二0三 一一號函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三十萬元。同年十一月 廿九日二十時播出之「Jacky Show」節目「理容小姐特訓班」單元,邀請所謂「舒 療技師」做現場按摩示範,主持人吳宗憲與來賓對話時,述及該店店名「晶華舒壓 體療男女健康廣場」及地址「台北市○○路八十八號」,並說明該店服務項目。被 告以上述事實明顯節目廣告化,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上 述處分書之說明欄三中,要求「應即改進」。原告不服處分,向被告提起訴願,亦 遭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八十九聞訴字第0九五三三號決定駁回。
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兩造之陳述:
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其起訴狀記載及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陳述略以:
⑴系爭節目是一生活娛樂性節目,節目內容包羅萬象,列為「保護級」,依據行 政院新聞局制訂之電視節目分級規範,其中就「保護級」節目所規定之四點負 面表列事項則分別為⒈刻意、強調、渲染、重複播出或猥褻之裸露鏡頭。⒉有 誤導兒童偏差性觀念之虞者。⒊暴力、血腥、恐怖程度足以影響兒童身心健康 或引發模仿者。⒋重複加於身體或心理上之暴力等節目內容;系爭節目中縱有 一些涉及性方面之對話內容,但上開四項「保護級」不得播出內容並未規範單 純之「談話」行為,此外該節目對身體裸露重要部位均以馬賽克方式處理,均 符合保護級節目不得播出之特殊內容,被告認定事實,顯有違誤。 ⑵至於系爭節目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播出「理容小姐特訓班」單元中邀請 「舒療技師」做現場按摩示範,雖於節目中述及店名、地址及該店服務,唯此 完全條配合該單元「理容小姐特訓班」之需要而為,依據被告所頒行之電視節 目製播規範第五章第三十五點之規定「節目如涉及營利之場所或風景、遊樂區 ,除必要時可提及該場所名稱外,不得為該場所促銷、宣傳」顯認為若因節目 之必要,得提及受訪者相關背景資料,在系爭節目並無節目廣告化之虞。台灣 社會文化已大為開放,青少年性觀念開放,所謂「黃色資訊」來源不論在網路 上、平面媒體均比比皆是,可隨手輕易獲取之,乃至無遠弗屆,原告亦是秉持 著忠實反映社會文化製作節目,蓋人民有知的權利,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⑴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 業播送之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⑴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⑵妨害兒 童或少年身心健康。⑶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三 十六條第五款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又同法第十 九條第一項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⑵原告係設立有案之衛星節目供應事業,其所製播之「東森綜合台」於八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二時(十一月二十六日十二時重播)及十一月二十六日二 十二時播出之「Jacky Show」節目「情婦風暴」單元;主持人吳宗憲及特別來 賓等人與受訪對象「琳達」之對話出現:「你的聲音為什麼這麼沙啞。... ..因床叫多了....」、「情婦也有正面影響....有小孩就拿掉.. ..。」、「情婦只是『進去』爽一下....。」等內容;另該「 Jacky Show」節目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二十二時至二十四時播出之「A片女郎大蒐秘 」單元,邀請所謂「A片」女郎「林萍」現身說法,其對話內容如:「他們( 父母)都知道我在拍A片....我母親很開放....他們認同我走這個圈
子。」、「交通很多炮友....性生活很快樂」等,復以現場示範方式,露 出乳房,著丁字內褲,挑逗藝人「康康」,其裸露乳房及內褲雖以馬賽克處理 ,惟表現之動作極為猥褻淫穢,具強烈性暗示,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妨害兒童 或少年身心健康,上述事實顯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規定。另同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二十時播出之同節目「理容小姐特訓班」單元,邀請所謂「舒療 技師」做現場按摩示範,主持人吳宗憲與來賓對話時,述及該店店名晶華舒壓 體療男女健康廣場及地址台北市○○路八十八號,並說明該店服務項目。上述 事實明顯廣告化,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此有衛星廣播 電視節目廣告監看意見表附卷可稽,違法事實洵堪認定。 ⑶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及電視節目分級規範之禁止事項係就節目之內容加 以規範,不論其表現之方式。系爭節目之「情婦風暴」及「A片女郎大蒐秘」 單元;主持人吳宗憲及特別來賓等人與「琳達」及A片女郎「林萍」之對話內 容,A片女郎「林萍」之現場示範等畫面,該等情節及所呈現之價值觀,不但 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尤其對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人格成長、社會價值觀等勢 必產生不良影響。復查,電視節目製播規範第五章第三十五點規定:「節目中 如涉及營利之場所或風景、遊樂區,除必要時可提及該場所名稱外,不得為該 場所促銷、宣傳」。系爭節目「理容小姐特訓班」單元於節目中不僅述及店名 ,且提及地址及服務項目,顯有節目廣告化之情形。再者,原告「東森綜合台 」前因「陽宅風水學」節目廣告化,經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八 八)建廣四字第一九五七三號函警告在案,且本件處分之「妨害兒童或少年身 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違規事實甚為嚴重,至「節目廣告 化」之違規情形則應即改進。原告所辯係推諉卸責之詞,實不足採。 ⑷綜右所述,原告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其 播送之節目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電視節目製播規範等 規定,被告審酌其違法情節,依法核處,認事用法尚無不合。原告所持理由, 顯不足採。
⑸證據:提出側錄帶一捲為證。
⒊本院依職權勘驗側錄帶。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本件被告之代表人鍾琴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變更為蘇正平,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 日具狀向本院承受訴訟在案,有總統府秘書長錄令通知及任命令等影本及承受訴訟 狀附卷可按。
乙、實體部分:
按衛星廣播電視之經營,應申請新聞局許可,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定有明文。同 法第十七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內容, 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⑴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⑵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⑶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違反上述規定者,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本件原告係設立有案之衛星節目供應事 業,其所製播之「東森綜合台」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廿二時(十一月廿六日十 二時重播)及十一月廿六日廿二時播出之「Jacky Show」節目「情婦風暴」單元, 主持人吳宗憲及特別來賓等人與受訪對象「琳達」之對話出現:主持人吳宗憲:「 你的聲音為什麼這麼沙啞呢?」琳達:「因床叫太多了嘛。」藝人康康:「後來我 覺得情婦只要是女生就可以了,情婦只是進去爽一下而已‧‧‧。」琳達:「你們 都不要想說每一個當情都是負面的影響,其實情婦也有正面的影響。」藝人馬維欣 :「我可不可以請問你,你會不會想跟你現在的情夫有小孩?」琳達:「不會」藝 人馬維欣:「萬一不小心呢?拿掉啊!」等內容;另系爭節目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 廿二時至廿四時播出之「A片女郎大蒐秘」單元,邀請所謂「A片」女郎「林萍」 現身說法,其對話內容:林萍:「他們(父母)都知道我在拍A片‧‧‧,母親觀 念滿開放的,而且他們認同我走這個圈子。」「交過很多男朋友,交過很多炮友( 畫面打出「ㄆㄠ友」),‧‧‧我會去倒追男孩,通常不會超過一個月。」藝人康 康:說穿了她就是喜歡做愛,對不對?喜歡性生活,是這樣嗎?」林萍:「對呀! 性生活很快樂」等,復以現場示範方式,露出乳房,著丁字內褲,挑逗藝人康康, 其裸露乳房及內褲雖以馬賽克處理,惟表現之動作極為猥褻淫穢,具強烈性暗示, 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被告以上述事實顯已違反衛星廣播 電視法第十七條規定,爰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三十萬 元。同年十一月廿九日二十時播出之「Jacky Show」節目「理容小姐特訓班」單元 ,邀請所謂「舒療技師」做現場按摩示範,主持人吳宗憲與來賓對話時,述及該店 店名「晶華舒壓體療男女健康廣場」及地址「台北市○○路八十八號」,並說明該 店服務項目。被告以上述事實明顯節目廣告化,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於同一處分書之說明欄三中,要求「應即改進」。原告不服,以系爭節 目是一生活娛樂性節目,列為「保護級」;「情婦風暴」及「A片女郎大蒐秘」單 元內,縱播出一些涉及性方面之對話內容,但觀電視節目分級規範四項「保護級」 不得播出內容並未規範單純之「談話」行為,此外,該節目對身體裸露重要部位均 以馬賽克方式處理,均符合保護級節目不得播出之特殊內容,被告認定事實,顯有 違誤。原處分亦對「理容小姐特訓班」單元為有違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之認定;然原處分卻僅於說明欄項下記載不同於前段事實之本件事實,並於同件行 政處分處罰之,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復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五 條規定,被告若認本單元違反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應先予以警告處分,然被告逕為 本件處分,已明顯違法;又「理容小姐特訓班」單元雖於節目中述及店名、地址及 該店服務項目,唯此係配合該單元之需要而為,依據電視節目製播規範第五章第三 十五點明顯可認為是因必要時始提及受訪者之相關背景資料。原告係秉持著忠實反 映社會文化製作節目,被告僅以其主觀之不確定法律價值判斷,認定系爭節目違法 ,顯失其客觀判斷標準等語為由向被告提起訴願,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八十九聞訴字 第0九五三三號決定略以: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及電視節目分級規範之禁止 事項係就節目之內容加以規範,不論其表現之方式。系爭節目「情婦風暴」及「A
片女郎大蒐秘」單元,主持人吳宗憲及特別來賓等人與「琳達」及A片女郎「林萍 」之對話內容,及A片女郎「林萍」之現場示範等畫面,該等情節及所呈現之價值 觀,不但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尤其對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人格成長、社會價值觀 等勢必產生不良影響。復查,電視節目製播規範第五章第三十五點規定:「節目中 如涉及營利之場所或風景、遊樂區,除必要時可提及該場所名稱外,不得為該場所 促銷、宣傳」。系爭節目「理容小姐特訓班」單元,於節目中不僅述及店名,且提 及地址及服務項目,顯有節目廣告化之情形。再者,原告「東森綜合台」前因「陽 宅風水學」節目廣告化,經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九日以(八八)建廣四字第一 九五七三號函警告在案,且本件處分之「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之違規事實甚為嚴重,至「節目廣告化」之違規情形則應即改進 ;是本件處分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等語駁回之。經查,系爭節目 經本院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同月二十七日勘驗結果為:八十八年十 一月廿五日廿二時及十一月廿六日廿二時播出之節目「情婦風暴」單元,主持人吳 宗憲及特別來賓等人與受訪對象「琳達」之對話出現:主持人吳宗憲:「你的聲音 為什麼這麼沙啞呢?」琳達:「因床叫太多了嘛。」藝人康康:「後來我覺得情婦 只要是女生就可以了,情婦只是進去爽一下而已‧‧‧。」琳達:「你們都不要想 說每一個當情都是負面的影響,其實情婦也有正面的影響。」藝人馬維欣:「我可 不可以請問你,你會不會想跟你現在的情夫有小孩?」琳達:「不會」藝人馬維欣 :「萬一不小心呢?拿掉啊!」等內容。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廿二時至廿四時播 出之「A片女郎大蒐秘」單元,邀請「A片」女郎「林萍」現身說法,其對話內容 :林萍:「他們(父母)都知道我在拍A片‧‧‧,母親觀念滿開放的,而且他們 認同我走這個圈子。」「交過很多男朋友,交過很多炮友(畫面打出「ㄆㄠ友」) ,‧‧‧我會去倒追男孩,通常不會超過一個月。」藝人康康:說穿了她就是喜歡 做愛,對不對?喜歡性生活,是這樣嗎?」林萍:「對呀!性生活很快樂」等,復 以現場示範方式,未穿內衣,僅著黑色丁字內褲,外罩一件黑色外袍,露出乳房, 以左手摸藝人康康左大腿,並以左腳勾在其左大腿上;另將身體貼在藝人康康身上 ,跨坐在其左腿上摩擦,挑逗藝人康康,其裸露乳房及內褲雖以馬賽克處理,惟仍 可看見乳頭,表現之動作極為猥褻、淫穢,具強烈性暗示,藝人康康受不了站起來 ,與吳宗憲互相謔以「左宗棠」「于右任」。同年十一月廿九日二十時播出之「 理容小姐特訓班」單元,邀請四位「舒療技師」對藝人高凌風做現場按摩示範,主 持人吳宗憲與來賓對話時,述及該店店名「晶華舒壓體療男女健康廣場」及地址「 台北市○○路八十八號」,並說明該店服務項目,有本院上開筆錄可按。其中八十 八年十一月廿五日廿二時節目,復於翌(廿六)日十二時重播,系爭節目「情婦風 暴」單元,顯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原告主張符合保護級 節目不得播出之特殊內容云云,不足採取,原處分以違規事實甚為嚴重,據以處罰 三十萬元,並無違誤。至於「理容小姐特訓班」單元,明顯節目廣告化,原告主張 依據被告所頒行之電視節目製播規範第五章第三十五點之規定,系爭節目並無節目 廣告化之虞云云,亦不足採。原處分以原告「東森綜合台」前因「陽宅風水學」節 目廣告化,經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八八)建廣四字第一九五七三號 函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五條予以警告在案,有上開函影本附於訴願卷可稽,而
於理由內命應即改進,亦無違誤(本院按被告本應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經依第三十五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正者」,處原告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雖被告僅於理由內命應即改進,未依法裁處罰鍰,容有未合 ,惟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此部分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之內)。從而,訴願決定 ,予以維持,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聲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核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項前段、行政訴訟法條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陳雅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