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4年度,560號
PCDV,104,家非調,560,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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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非調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朱韻華
      朱啟榮
相 對 人 朱仁民
上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 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2 項、 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 目前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即財團法人 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業據相對人到庭陳述綦詳,並有此 有聲請人所遞陳報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 年8 月28日新 北社老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而本案聲請人聲 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非訟事件,且應專屬受扶養 權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是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 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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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