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洪東昇
洪平炫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洪東昇、洪平炫為被繼承人洪文 彬之弟,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5月3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 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 承權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 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雖於104年5月31日死亡,惟被繼承人之生母 柯麗媛尚生存,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其並未拋棄繼承,本院索引卡查詢表一紙在卷 可查。揆諸首揭說明,在被繼承人尚有第二順位之繼承人未 聲請拋棄繼承權前,聲請人等乃為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尚非 法定繼承人,其等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