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428號
聲 請 人 黃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秉權即鄭文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六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六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秉權即鄭文育發給本票准許強 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 10日內補正:㈠補相對人鄭文育即鄭秉權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發票地之完整地址。此項通知已於 104 年7 月29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並於104 年8 月8 日發 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