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局長)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關係人即第三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二月 九日以「散熱扇馬達之改良結構」,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 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 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以(八 九)智專三(二)○二○二二字第○八九八九○○○○二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 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 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 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陳雅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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