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778號
PCDV,104,司促,29778,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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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白旭然
債 務 人 吳家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零貳佰陸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一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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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