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1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啓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陸佰叁
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萬柒仟壹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整
、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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