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547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 務 人 柯月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捌佰柒拾
元,及其中玖萬叁仟伍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叁萬
貳仟貳佰玖拾叁元部分⑴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每月依上開叁萬貳仟貳佰玖拾叁元金額加
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⑵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叁萬貳仟貳佰玖拾
叁元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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