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545號
PCDV,104,司促,29545,2015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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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54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璩聖光
債 務 人 簡睿成即簡永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陸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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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