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5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許正雄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景瑞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景勝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景智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嘉玲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壹
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肆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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