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李祥明
債 務 人 謝玉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壹佰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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