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2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謝建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建生於民國97年7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0241201352)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
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8 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930 元及費用36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謝建生於民國99年5 月7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 帳號:4636705704198108)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4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8 月19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1953元及費用24044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
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
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
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8723 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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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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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謝建生 431│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8863 │1780241201│08月 20日 │ │點七九 │
│ │元 │35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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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謝建生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139133│6705704198│08月 20日 │ │點三八 │
│ │元 │108 │起 │ │ │
├──┼───┼─────┼──────┼──────┼───────┤
│ 005│新臺幣│謝建生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93489│6705704198│08月 20日 │ │ │
│ │元 │10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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