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723號
PCDV,104,司促,28723,201509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2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謝建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建生於民國97年7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0241201352)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
  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8 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930 元及費用36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謝建生於民國99年5 月7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 帳號:4636705704198108)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4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8 月19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1953元及費用24044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
  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
  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
  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8723 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謝建生 431│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8863 │1780241201│08月 20日  │      │點七九    │
│  │元  │352    │起     │      │       │
├──┼───┼─────┼──────┼──────┼───────┤
│ 004│新臺幣│謝建生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139133│6705704198│08月 20日  │      │點三八    │
│  │元  │108    │起     │      │       │
├──┼───┼─────┼──────┼──────┼───────┤
│ 005│新臺幣│謝建生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93489│6705704198│08月 20日  │      │       │
│  │元  │108    │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