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洲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叁佰叁
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洲旭於民國93年9 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174333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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