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703號
PCDV,104,司促,28703,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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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洲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叁佰叁
  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洲旭於民國93年9 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174333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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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